律师在线咨询法律纠纷婚姻诉讼
信息简介
http://www.senlawyer.com/
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如何规定?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,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二十四条规定: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,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第二十五条规定: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,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,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,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,依法作出裁定。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。
黄律师介绍: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、复旦大学在职研究生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2004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,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,具有六年法律事务实践经验。先后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。办理数百起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,为委托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三百万元。
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善于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,同时拥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实践经验。擅长企业注册、增资扩股、资产及股权转让、债权债务处理、房地产、证券、合同审查及纠纷处理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、劳动争议等。在非诉讼方面,经委托人授权通过律师函成功催收大量企业应收账款、为企业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。
工作语言: 普通话、上海话、英语。
擅长领域:公司法、合同法、劳动法、税法、婚姻法。
无图版 用户点评 (共0个点评)






